2024  T1 LEAGUE 選秀辦法

一、主    旨:T1 LEAGUE為協助各隊填補戰力缺口並達到平衡實力之目的,採自然選秀制模式辦理本次選秀。

二、依    據:依中華民國籃球協會2021年7月5日頒布的選秀指引為選秀辦法之基礎。

三、選秀日期:2024年7月11 日(詳細時間待定)

四、選秀地點:台北市(詳細地點待定)

五、參加選秀球員資格:
1.    為T1 LEAGUE定義之本土球員,且於參與選秀會該年12月31日 (含) 以前年滿19歲;但曾註冊大專籃球聯賽之在學學生,應於2024年8月31日 (含) 以前年滿21歲或完成大三以上之學業。
2.    球員需有以下參賽經驗之一或取得推薦函者。
3.    曾參加 HBL 高中甲級籃球聯賽預賽之球員。
4.    曾參加 UBA 大專籃球聯賽公開一級之球員。
5.    曾參加其他國家同等級學生籃球聯賽之球員 (須檢附相關資料並由聯盟認定核可) 。
6.    由本聯盟賽務長或本聯盟球團總經理/執行長推薦之球員 (須檢附推薦函並由聯盟認定核可) 。

六、T1聯盟自由球員定義:
1.    曾註冊過本聯盟、P. LEAGUE+、SBL或他國同等級聯賽者 (他國同等級聯賽須由聯盟認定核可) 。
2.    曾參加過本聯盟、P. LEAGUE+、SBL或他國同等級聯賽選秀會落選,且未再註冊於各級學生聯賽之球員 (他國同等級聯賽須由聯盟認定核可) 。
3.    正式註冊本聯盟前年滿25歲者。

七、報名參加選秀球員,請下載聯盟專用報名表,詳實填寫報名表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電子郵件寄送至:
[email protected],來信標題為【2024_T1 LEAGUE選秀報名_(姓名)】,報名受理將於三個工作日內回覆,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且不另行通知。
如有疑問請洽賽務部 Eric / 02-2775-5336
*提交報名資料即代表同意本選秀會之相關辦法,並同意所有提供之個人資訊、圖檔、及肖像權由T1聯盟使用於2024新人選秀。
*凡完成報名選秀者,選秀會前一週 (2024年7月4日 00:00後) 不得臨時退出,違者禁止下年度選秀報名。

八、報名日期:即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12:00截止

九、選秀方式:
1.    本聯盟選秀會採自然選秀制,選秀順序依照2023-24球季T1 LEAGUE例行賽戰績排名而定,例行賽戰績第五名球隊擁有首輪第一順位,例行賽戰績第四名球隊擁有首輪第二順位,依此類推,唯最終選秀順位仍依聯盟公告為準。
2.    前項例行賽成績相同者,依兩隊對戰成績決定,對戰成績較差者優先於對戰成績較佳者;若兩隊對戰成績相同,則依兩隊對戰勝負分差排名,勝負分差較低者優先於勝負分差較高者。
3.    每一輪選秀順序皆與前一輪相同,凡放棄選秀權之球團,不得於下一輪再進行選秀。
4.    當所有球團皆放棄選秀權,選秀會即為結束。

十、選秀測試會:
1.    時間:2024年7月6日,09:30-19:00
2.    地點: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多功能活動中心6樓綜合球場

十一、選秀簽約義務:
1.    球團於新人選秀會後,取得球員之契約交涉權,雙方須於新人選秀會結束後45日內簽訂新人球員契約,並提交聯盟備查。
2.    新秀合約與年限應為制式2+1合約,前2年為保證合約,第3年為球隊選擇。
3.    新人前2年保證合約結束後,原球團擁有優先議價權與該球員進行交涉議價,若有其他球團出價相同情況下,原球團有比價留人權,可優先續約留人。
4.    經選秀程序被挑選之球員 (除同時參加其他聯盟選秀獲選而仍在議約者外) 須依選秀球隊之規定辦理報到、參加訓練,若未在期限報到、拒絕報到或已簽約卻因個人意願解約未參加聯盟活動者,該球員不得再次參加新人選秀會,且未來如決定再參加聯盟賽事活動,仍須向最初選秀球隊報到,並參加該球隊之賽事活動至少2+1年至合約期滿為止。
5.    若球團於選拔球員後未與球員磋商契約,或於簽約後無正當理由未將其註冊,球員得向聯盟申訴;通過申訴委員會審查者,該球員成為自由球員,得逕與聯盟其他球團簽約。

十二、新秀合約保障:
1.    參加選秀之球隊,必須保障所遴選的新秀基本薪資,第一輪第一順位獲選球員每月至少新台幣(下同)九萬元薪資合約保障、第一輪第二順位獲選球員每月至少新台幣八萬元薪資合約保障、第一輪第三順位獲選球員每月至少新台幣七萬元薪資合約保障、其餘第一輪及第二輪 (含之後輪次) 獲選球員每月至少新台幣六萬元薪資合約保障。
2.    曾獲選為FIBA國際正式錦標賽中華代表隊 (世界盃會內賽、亞洲盃會內賽、亞洲運動會12人名單,世界盃與亞洲盃資格賽同一階段兩場比賽均須登錄出賽),至少保障年薪一百二十萬元(如已簽訂新秀合約後入選當年度FIBA國際正式錦標賽中華代表隊者,須於賽事結束下個月起調整為保障年薪一百二十萬元以上)。

※本選秀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聯盟賽務部決議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