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    旨:
T1 LEAGUE自2023-2024球季 (第三季) 起,採取自然選秀制之選秀模式,聯盟為協助各隊填補戰力缺口並達到平衡實力之目的特辦理本次選秀。

二、依    據:
依中華民國籃球協會2021年7月5日頒布的選秀指引為選秀辦法之基礎。

三、選秀日期:
2023年7月14日 (詳細時間待定) 

四、選秀地點:
台北市 (詳細地點待定)

五、參加選秀球員資格:
(1). 為T1 LEAGUE定義之本土球員,且於參與選秀會該年12月31日 (含) 以前年滿19歲;但曾註冊大專籃球聯賽之在學學生,應於2023年8月31日 (含) 以前年滿21歲或完成大三以上之學業。
(2). 球員需有以下參賽經驗之一或取得推薦函者:
-曾參加 HBL 高中甲級籃球聯賽預賽之球員。
-曾參加 UBA 大專籃球聯賽公開一級之球員。
-曾參加其他國家同等級學生籃球聯賽之球員。(須檢附相關資料並由聯盟認定核可)
-由本聯盟賽務長或本聯盟球團總經理/執行長推薦之球員。(須檢附推薦函並由聯盟認定核可)

六、T1聯盟自由球員定義:
(1). 曾註冊過本聯盟、P. LEAGUE+、SBL或他國同等級聯賽者。(他國同等級聯賽須由聯盟認定核可)
(2). 曾參加過本聯盟、P. LEAGUE+、SBL或他國同等級聯賽選秀並落選之球員。(他國同等級聯賽須由聯盟認定核可)
(3). 正式註冊本聯盟前年滿25歲者。

七、報名方式:
報名參加選秀球員,請下載聯盟『專用報名表』,詳實填寫報名表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電子郵件寄送至:[email protected],來信標題為【2023_T1 LEAGUE選秀報名_(姓名)】,報名受理將於三個工作日內回覆,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且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洽賽務部 Eric / 02-2775-5336
*提交報名資料即代表同意本選秀會之相關辦法,並同意所有提供之個人資訊、圖檔、及肖像權由T1聯盟使用於2023新人選秀。
*凡完成報名選秀者,選秀會前一週 (2023年7月7日 00:00後) 不得臨時退出,違者禁止下年度選秀報名。

八、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12:00截止

九、選秀方式:
(1). 本聯盟選秀會自2023-2024球季 (第三季) 起採用自然選秀制,選秀順序依照2022-23球季T1 LEAGUE例行賽戰績排名而定,例行賽戰績第六名球隊擁有首輪第一順位,例行賽戰績第五名球隊擁有首輪第二順位,依此類推。
(2). 前項例行賽成績相同者,依兩隊對戰成績決定,對戰成績較差者優先於對戰成績較佳者;若兩隊對戰成績相同,則依兩隊對戰勝負分差排名,勝負分差較低者優先於勝負分差較高者。
(3). 每一輪選秀順序皆與前一輪相同,凡放棄選秀權之球團,不得於下一輪再進行選秀。
(4). 當所有球團皆放棄選秀權,選秀會即為結束。

十、選秀測試會:
2023年7月8日至7月9日,於臺北市/新北市進行,詳細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十一、選秀簽約義務:
(1). 球團於新人選秀會後,取得球員之契約交涉權,雙方須於新人選秀會結束後45日內簽訂新人球員契約,並提交聯盟備查。
(2). 新秀合約與年限應為制式2+1合約,前2年為保證合約,第3年為球隊選擇。
(3). 新人前2年保證合約結束後,原球團擁有優先議價權與該球員進行交涉議價,若有其他球團出價相同情況下,原球團有比價留人權,可優先續約留人。
(4). 經選秀程序被挑選之球員 (除同時參加其他聯盟選秀獲選而仍在議約者外) 須依選秀球隊之規定辦理報到、參加訓練,若未在期限報到、拒絕報到或已簽約卻因故解約未參加聯盟活動者,該球員不得再次參加新人選秀會,且未來如決定再參加聯盟賽事活動,仍須向最初選秀球隊報到,並參加該球隊之賽事活動至少2+1年至合約期滿為止。
(5). 若球團於選拔球員後未與球員磋商契約,或於簽約後無正當理由未將其註冊,球員得向聯盟申訴;通過申訴委員會審查者,該球員成為自由球員,得逕與聯盟其他球團簽約。

十二、新秀合約保障:
(1). 參加選秀之球隊,必須保障所遴選的新秀基本薪資,第一輪獲選球員每月至少新台幣(下同)八萬元薪資合約保障、第二輪 (含之後輪次) 獲選球員每月至少六萬元薪資合約保障。
(2). 曾獲選為FIBA國際正式錦標賽中華代表隊 (世界盃會內賽、亞洲盃會內賽、亞洲運動會12人名單,世界盃與亞洲盃資格賽同一階段兩場比賽均須登錄出賽),至少保障年薪一百二十萬元。(如已簽訂新秀合約後入選當年度FIBA國際正式錦標賽中華代表隊者,須於賽事結束下個月起調整為保障年薪一百二十萬元以上)

附則:T1聯盟球員身分定義

一、本土球員:非經歸化程序入籍並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身分證者或入籍中華民國且為中華隊效力滿七年之歸化球員。

二、外籍球員:非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並持有合法工作證於T1聯盟註冊者。(無須選秀) 

※本選秀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聯盟賽務部決議後修正